「小燈泡」命案王姓凶手一審遭判無期徒刑,檢方與王皆上訴,高等法院今準備程序終結,受命法官吳秋宏提出八大項事實及法律爭點,請檢辯雙方表示意見;由於羈押期將屆滿,法官詢問雙方意見,檢察官認為仍具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,辯護律師團則請鈞院斟酌有無羈押必要性,王自認身體及家庭狀況「很正常、沒意見」,法官庭末諭知候核辦。王嫌的辯護律師黃致豪上庭期因另有要事無法出庭,原希望改期,但高院如期開庭,他這次則提早到庭準備。士林地院審理時,曾傳喚鑑定人、台北榮總精神部主治醫師劉英杰出庭。劉英杰強調,王嫌雖罹有思覺失調症,但他不僅因擔心自己被抓,而選擇購買新刀及把機車騎回家放,在西湖國小徘徊被志工媽媽發現,也立刻選擇離開,顯然很清楚自己所為違法,也知道下刀後小燈泡會有什麼下場,認定他應不適用《刑法》19條的減刑規定。黃致豪一審曾當庭向劉英杰提出疑問,他認為,醫生只能認定精神障礙,法官才能判斷犯案時有無責任能力,但北榮鑑定報告卻直接寫王有足夠能力,結論已經「跨界」。高院今開庭時,法官詢問黃致豪對於證據能力的意見?黃也指出劉英杰認定王嫌有刑事法律責任,此部分因違反刑事訴訟法而無證據能力,至於其他劉以醫學專家身分,在原審作出有關王嫌有精神障礙的相關診斷,則同意有證據能力。一審宣判時,合議庭雖批王「極為殘暴、駭人,對被害人家庭和治安影響甚鉅」,但因王罹患思覺失調症,只得「摒除個人情緒」,依「聯合國兩公約」及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」免死,判王無期徒刑。一審法官在判決中指出,案發後民意調查超過8成民眾同意將殺害幼童、隨機殺人者處唯一死刑,法院身為社會體系,固然可選擇阻力最小的路,判王死刑,但基於依法治國的原則,需遵守我國2009年3月30日制定「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規定,具有國內法效力」的法律,「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及身心障礙者判處死刑」。吳秋宏認為本案要釐清的重點在於,我國法院審判是否受兩公約拘束?這屬雙方未來攻擊防禦重心。法官今提出八大問題,包括王嫌的智力是否低於18歲,有無發展遲緩現象?國際人權專家針對我國人權報告書作出的結論建議意見,其法律性質為何?是否有拘束法院之效力?美國、日本實務上對罹患精神疾病被告,是否因兩公約而不判處死刑?人權報告書作出的總結觀察,對我國法院是否有拘束力?依據兩公約施行法,兩公約的人權規定,在我國是否具有「自動執行力(self-executing)」?黃致豪指出,關於智力程度,聲請傳喚原審鑑定人、慈濟大學人類發展與心理學系教授陳若璋到庭解說,且有關兩公約是否具備國內法的法律地位,建議法院囑託專責研究相關法律學者進行鑑定,並藉此提出專家意見提供參考。公訴檢察官則認為,陳的想法已彰顯在其鑑定意見,若再到庭仍會環繞意見、無法解決問題,不過若合議庭認為要再鑑定責任能力,請求一併鑑定智力,以節省訴訟程序。對於黃致豪建議囑託國際人權法律相關學者鑑定,檢察官認為,法律本來就有甲說、乙說、丙說,若還要請專家來鑑定法律問題,是否會陷入循環論證,讓本案狀況更不清楚,合議庭應基於適用法律確信來做認定,不需再行法律意見為鑑定。「小燈泡命案」王嫌。記者賴佩璇/攝影。 分享 facebo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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