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
2017-08-17 11:50

[記者楊政郡/台中報導]台中市梁姓男子103年間在車內性侵一名未滿14歲女子,一審被判7年2月,二審法官審酌他以60萬與家屬及當事人和解,且過程中插入女孩喊痛隨即抽出,女孩說吃糖會比較不痛,就載女孩到超商買糖吃,又到藥局買藥讓女孩緩解疼痛,法官認為梁某對女子有「疼惜之心」,情輕法重,特別引用59條減輕其刑 ,改判2年、緩刑5年。判決書指出,梁男在103年4月由交友軟體BeeTalk認識「小欣」,同年月17日首次相約看夜景相談甚歡,24日再邀「小欣」外出,梁男開自小客車搭載「小欣」往大坑方向走,到了「情人橋」附近陰暗路邊,明知「小欣」未滿14歲,在車內半推半就褪去外、內褲後,以生殖器插入得逞,但「小欣」是第一次性行為,肚子、下體疼痛,梁男沒有抽動、射精,隨即抽離,並駕車離開。途中「小欣」一再反映肚子疼痛,還說「聽人家說」吃糖果可止痛,梁就開到便利商店買糖果,又看到藥局買藥讓「小欣」服用緩解疼痛,之後兩人又到逢甲夜市閒逛後才載「小欣」返家。事隔近4個月後,「小欣」父親無意間看到她手機內有自己的裸照,「小欣」表示曾傳送裸照給網友,父親驚訝之餘,追問有無與男人發生性行為

,「小欣」才說出上情。梁男到案坦承在車內與「小欣」發生性行為,但辯稱只知「小欣」未滿18歲,實在不知未滿14歲、但法官發現「小欣」在網路上的個人資料就是寫13歲,且兩人在交談中「小欣」多次提到就讀某國中,梁男辯稱不知未滿14歲,是卸責之詞。



>http://www.jj5151.com/ #LIST_END#


DA859B95CD98C474

arrow
arrow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suzannau3686 的頭像
    suzannau3686

    suzannau3686@outlook.com

    suzannau368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